石价发〔2018〕25号
各县(区)价格主管部门、市星瀚市政产业(集团)有限公司:
按照《自治区物价局转发<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>的通知》(宁价商发〔2018〕14号)要求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实行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。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后,我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.18元/立方米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,各档气价顺调0.18元/立方米。第一档气价由1.73元/立方米调整到1.91元/立方米,第二档气价由2.08元/立方米调整到2.26元/立方米,第三档气价由2.60元/立方米调整到2.78元/立方米。
二、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,执行原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;使用壁挂炉的城市低保户,采暖期内每月28立方米以内(含28立方米)用气价格不作调整,28立方米以上(不含28立方米)用气价格执行顺调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,不实行阶梯气价。
三、学校、幼儿园、福利院、养老机构等生活用气价格执行调整后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,不实行阶梯气价。
四、各县(区)价格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。要加大宣传力度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,确保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顺利实施。
五、本通知自2018年6月14日执行。
石嘴山市物价局
2018年6月7日